各隶属海关单位(筹),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29号)《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海关监管规程(试行)》(署企发〔2019〕262号),制定《乌鲁木齐海关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海关监管细则》(详见附件),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内控前置审核,根据关领导要求,现正式印发,请所涉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问题,及时与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联系。
此通知。
乌鲁木齐海关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