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乌鲁木齐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乌鲁木齐海关编制了《乌鲁木齐海关政务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海关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 通过乌鲁木齐海关互联网网站公开,网址:http://urumqi.customs.gov.cn/;

     2.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开;
     3. 通过业务现场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设备设施公开;
     4. 通过“乌鲁木齐海关发布”微信订阅号新媒体公开;
     5. 通过0991—12360海关服务热线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乌鲁木齐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乌鲁木齐海关的受理机构为乌鲁木齐海关办公室,各隶属海关的受理机构为本单位办公室,具体受理渠道请点击下方网址查看:http://urumqi.customs.gov.cn/urumqi_customs/zwgk/556675/2702914/index.html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应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至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也可在乌鲁木齐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复制,详见http://urumqi.customs.gov.cn/urumqi_customs/zwgk/556675/2702914/index.html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受理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95号 乌鲁木齐海关办公室信息宣传科)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受理单位信息公开专用邮箱。(邮箱: wl_zwgk@customs.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随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受理单位。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95号 乌鲁木齐海关办公室信息宣传科)

       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码:0991—3835128)

  (三)申请的处理

  乌鲁木齐海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乌鲁木齐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总署办公厅或乌鲁木齐海关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乌鲁木齐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电话:0991-362792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乌鲁木齐海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