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乌鲁木齐海关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乌鲁木齐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口岸安全与海关人员、财产安全,维护乌鲁木齐海关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履行海关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根据《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牢牢扭住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乌鲁木齐海关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乌鲁木齐海关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乌鲁木齐海关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鲁木齐海关本级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关区各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影响乌鲁木齐海关全局或局部工作,威胁国家安全、口岸安全、海关人员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并严重影响乌鲁木齐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并严重影响乌鲁木齐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农产品安全事故、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影响乌鲁木齐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冲击海关办公区、作业现场、监管区域,进出境通道、海关卡口严重拥堵,暴力干扰海关人员正常执法,群体性聚集、聚众闹事、非法上访等,严重影响乌鲁木齐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参照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在乌鲁木齐海关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区别且严于海关系统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明确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应急预案体系
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关区各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乌鲁木齐海关、隶属海关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
2.1乌鲁木齐海关层面指挥体制
2.1.1乌鲁木齐海关设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海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协调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乌鲁木齐海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关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法综处、关税处、卫检处、动植检处、食安处、商检处、监管处、统计处、稽查处、财务处、科技处、缉私局、督审处、人事处、教育处、政工办、运管中心、风控分局、后管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数据分中心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成员可以调整增减。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海关应急工作各项具体任务;
(二)落实总关党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研究审议乌鲁木齐海关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政策文件、重大政策措施;
(三)统筹推进乌鲁木齐海关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简明实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四)听取乌鲁木齐海关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督促落实重大事项;
(五)在总关党委领导下,指挥乌鲁木齐海关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六)完成总关党委交办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部署,发挥职能作用,抓好相关工作在本部门的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重要事项应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组长亲自研究部署,其他事项可由副组长组织研究。
2.1.2按照海关系统相应专项、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乌鲁木齐海关根据不同领域突发事件,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乌鲁木齐海关分管关领导分别任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时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通过乌鲁木齐海关二级监控指挥中心远程指挥,指定事发地海关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1.3乌鲁木齐海关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卫检处负责进出境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动植检处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食安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商检处负责进出口危险品检疫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监管处负责海关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缉私局负责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技处负责海关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乌鲁木齐海关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推动乌鲁木齐海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2.2隶属海关单位层面指挥体制
各隶属海关按照“简明、务实、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要立足基层一线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应急工作的积极性,应急时就地入列。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强化隶属海关之间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乌鲁木齐海关各领域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可聘请行业专家建立专家组,并指导隶属海关确定各领域突发事件专业处置人员,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处置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日常风险防范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实现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快速科学处置。应当突出海关防范重点,聚焦重点口岸、重点场所、重点岗位等,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对措施。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持续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边境口岸涉恐涉暴线索、外方口岸动态、口岸及周边交通运输状况、意识形态风险、进出境人员情况、跨境走私风险、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综合监测,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对监测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危害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对口的职能部门或乌鲁木齐海关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预警
乌鲁木齐海关、各隶属海关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以及总署规定的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做好预警信息发出和传播、预警措施响应和终止等工作。按照乌鲁木齐海关辖区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在乌鲁木齐海关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明确。
3.2.2.1预警信息发出。乌鲁木齐海关根据监测分析和风险研判情况,依照应急预案确定的预警级别,由乌鲁木齐海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提出预警建议,报乌鲁木齐海关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审批后,在关区内部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组织落实进入预警期的相关措施,视情向上级部门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需向外部发出预警信息时,由乌鲁木齐海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同步报乌鲁木齐海关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乌鲁木齐海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审批后,向海关总署或自治区相关预警发布平台提出发布建议,由相关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批准,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海关总署和自治区发出的预警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立即组织落实相应防范应对措施,确保预警响应高效有序。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出单位、发出时间等。
3.2.2.2预警信息传播。乌鲁木齐海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手段,可通过海关内部办公平台、内部通信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扩大预警覆盖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时段可能出现预警盲区的,采取定向通知方式精准通知到位。
3.2.2.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出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按照要求采取暂停作业、错峰上下班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2.4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经研判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处置与救援
3.3.1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规范和加强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关区各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海关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上级海关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必要时,报告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事发地海关要统筹调配本单位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必要时,提出支援需求。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部分内容略。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响应分级
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由乌鲁木齐海关相关应急预案作出明确。隶属海关应急预案不另行设置响应分级标准。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乌鲁木齐海关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乌鲁木齐海关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必要时,乌鲁木齐海关党委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对海关总署已启动应急响应且涉及乌鲁木齐海关工作任务的,由乌鲁木齐海关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乌鲁木齐海关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乌鲁木齐海关辖区发生突发事件符合海关系统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标准的,由乌鲁木齐海关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报海关总署提出启动建议;符合海关系统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标准的,由乌鲁木齐海关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商海关总署负责对口负责的部门单位决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既定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程序和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指挥协调
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业务条线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乌鲁木齐海关党委或乌鲁木齐海关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事发地隶属海关或乌鲁木齐海关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应对情况及时报告。涉及跨隶属海关辖区的,由相关隶属海关联合应对或者由乌鲁木齐海关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级海关应对能力的,报上一级海关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关区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主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临时设立应急指挥机构需海关参与并设定了海关责任和义务的,应向乌鲁木齐海关对口职能管理部门报告后,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经乌鲁木齐海关党委批准新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单元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乌鲁木齐海关层面应对时,乌鲁木齐海关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关区有关专家、应急队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协调总署司局、有关地州市、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2)协调总署司局、有关地州市、兵团、相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相关应急资源等;
(3)研究决定关区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总署决策;
(4)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关区各单位按相关规定,审批后对外发布新闻,并开展舆论监测和引导,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3.3.6部分内容略。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乌鲁木齐海关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乌鲁木齐海关如派出工作组或者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当及时撤回、撇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事发地海关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
3.4.2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海关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总署派出调查组或者总署授权有关部门对关区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的,由乌鲁木齐海关成立工作组协助总署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并按要求开展复盘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建议、进行总结报告或向社会公开等。对其他突发事件乌鲁木齐海关可授权相关部门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由乌鲁木齐海关派出调查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评估,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
乌鲁木齐海关本级、各隶属海关应通过适当形式,组织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恢复重建
乌鲁木齐海关对关区各单位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根据申请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必要时由财务处牵头向总署申请援助、由所涉隶属海关向对应地方政府申请援助。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1)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单位应急力量建设。
(2)关区各单位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开展针对性训练演练。
4.2财力支持
(1)关区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关区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需要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海关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4.3物资保障
关区各单位财务部门牵头加强本单位应急物资保障,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4.4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关区各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畅通口岸应急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关区各单位应当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加强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和应急电力保障。
4.5科技支撑
(1)关区科技部门牵头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依托“职能部门实体化进驻‘运管中心’”业务模式,通过关区二级、三级监控指挥中心,健全关区应急指挥平台机制,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各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各隶属海关及事业单位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乌鲁木齐海关和各隶属海关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乌鲁木齐海关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总关层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印发。各隶属海关组织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编制基层单元应急预案。
5.2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对照上级应急预案制定,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互相矛盾”的原则,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3预案演练
综合考量总署关于应急预案每两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的频次要求以及新疆工作的特殊性,关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按照《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之规定,定期组织演练。推动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综合考量总署关于加强预案评估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的要求,结合关区实际,各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按照《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定期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评估,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之规定,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相关应急预案内容作出修订调整,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宣传与培训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做好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5.6责任与奖惩
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鲁木齐海关贯彻落实〈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乌关办〔2021〕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