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隶属海关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0号)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乌鲁木齐海关对2023年9月30日前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海关总署、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重大方针决策和重要部署要求,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海关总署、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重大方针决策和重要部署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与国家、海关总署和自治区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或者施行时限已到,或者目标任务已经完成的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56件政策性文件(见附件2、附件3)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