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2/2023-00005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24日 | |
| 【标 题】 | 乌鲁木齐海关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0号)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乌鲁木齐海关对2023年9月30日前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海关总署、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重大方针决策和重要部署要求,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海关总署、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重大方针决策和重要部署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与国家、海关总署和自治区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或者施行时限已到,或者目标任务已经完成的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56件政策性文件(见附件2、附件3)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