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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

发布时间:2022-12-09 16:55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海关 【字体:

  一、减免税申请人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的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无海关注册编码的无需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减免税申请人种类/代码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的种类及代码,由3位数字和1位小写英文字母组成,表示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不同享惠主体类型(详见附表1)。

  三、减免税申请人市场主体类型/代码

  本栏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进行填报,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填报。

  四、收发货人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的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商品信息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未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的,本栏目无需填报。

  五、受委托人

  本栏目填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的单位名称、海关注册编码、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

  减免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本栏目填报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减免税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本栏目填报其住所地;减免税申请人为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本栏目填报其办理营业登记地。

  七、是否已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递交已经递交”、“需要递交暂未递交”和“无需报告”进行填报。按照相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免税货物办结进口放行手续后,海关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的,以及上年度没有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本栏目填报“无需报告”。

  八、征免性质/代码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及代码。

  九、项目信息编号

  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中列明的项目统一编号。

  取得其他相关文件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项目信息编号由主管海关确定,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代码,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2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13-15位代表办业务顺序号。

  取得《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内资限上鼓励类项目,项目信息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项目审批部门代码(统一填写为A003),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2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13-15位代表顺序号。

  其他减免税项目的项目信息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编号构成为:1-4位代表主管海关代码,5-8位代表办理减免税年份,9-11位代表征免性质,12-15位代表顺序号。

  十、注册资本

  本栏目填写减免税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币制,根据规定无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填报。

  十一、项目名称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内容。其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简称《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取得《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技改证明》列明的项目内容。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本栏目填报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和项目业主名单》(以下简称《享受政策名单》)中相应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名称。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项目(课题)名称。

  其他项目填报对应的征免性质简称2022
十二、项目主管部门/代码

  鼓励类投资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4位项目主管部门及代码,由1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字母A代表限上审批部门,字母B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字母C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其中C1代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C2 代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C3代表地方商务部门。(详见附表2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三、项目性质/代码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项目性质及代码。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资项目内资商品/N”。(详见附表3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四、项目批文号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编号。

  自有资金项目,取得《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的编号;取得《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文件编号。

  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的编号。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五、产业政策条目/代码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相关投资项目适用的现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及代码。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六、境外投资者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境外投资(包括外国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下同)公司或个人名称,有多个境外投资者的,填报投资份额最大的投资者名称,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投资份额最大的境外投资者名称,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名称。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七、外方国别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境外投资者国别,有多个境外投资者的,填报投资份额最大的投资者国别,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国别。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投资份额最大的境外投资者国别,并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境外投资者国别。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八、投资比例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与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格式为“境内:境外”,如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为25%,本栏目填报7525,外商独资企业本栏目填报0100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境内投资方与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

  其他项目无需填报。

  十九、项目所在地

  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投资项目实际建设地址。项目存在多个建设地址的,本栏目填写主要地址,在项目信息备注栏填写其他地址。

  其他项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

  二十、立项日期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

  自有资金项目,取得《更新设备证明》的,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的出具日期;取得《技改证明》的,本栏目填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

  重大技术装备,本栏目填报《享受政策名单》所列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具备免税资格的起始时间。

  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项目(课题)起止期”的开始日期。

  其他项目按对应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填报。

  立项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二十一、开始日期

  鼓励类投资项目,取得《确认书》的,本栏目填报《确认书》的出具日期;取得《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的,本栏目填报同立项日期。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或《技改证明》的出具日期。

  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确认函有效期限”的开始日期。

  其他项目按对应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填报,没有明确规定的,填报减免税申请人首次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的日期。

  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无法确定具体日期的,填写该年度或者月份的第一天。

  二十二、结束日期

  鼓励类投资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根据项目建设期限填报。

  重大技术装备,本栏目填写《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截止时间。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填报。

  科技重大专项,本栏目填报《进口物资确认函》中“确认函有效期限”的结束日期。

  其他项目按对应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填报。

  日期格式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无法确定具体日期的,填写该年度或者月份的最后一天。

  二十三、减免税额度(数量)

  本栏目填报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货物数量,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进行折算,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对于不需要进行数量额度管理的,不填报本栏目。

  二十四、投资总额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投资总额及币制。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或《技改证明》中列明的自有资金总额及币制。

  对于不需要进行投资额度管理的项目,本栏目统一填报999999999999美元。

  二十五、用汇额度(美元)

  本栏目填报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

  鼓励类投资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用汇额度。

  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更新设备证明》或《技改证明》中列明的用汇额度。

  对于不需要进行用汇额度管理的项目,本栏目统一填报999999999999美元。

  二十六、减免税额度(美元)

  本栏目填报同用汇额度。

  二十七、项目信息备注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栏目填报对项目信息相关栏目的补充内容。

  二十八、申报地海关/代码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货物进(出)口申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申请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未确定申报地的,可不予填写。

  二十九、进(出)口岸

  本栏目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名称。申请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未确定直属海关内具体口岸海关的,填写直属海关名称。

  特殊情况填报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

  三十、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三十一、政策依据

  本栏目填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所依据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现行政策文号见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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