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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惠主体类型和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2-12-09 16:41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海关 【字体:

  一 、科技创新类企业和单位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3、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4、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7、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8、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三)符合以上要求的科技创新类企业和单位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目前下发的清单:财关税[2021]4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联合签发) ---(财关税》((2021〕23 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联合签发) 》 (财关税〔2021〕24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 号)

  五千万及以上内资鼓励项目单位

  2018年1月1日起,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单位(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设备相关税收政策;

  (二)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

  (三)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采购合同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鼓励类项目单位申请后,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受理并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发改委复审并出具确认书。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由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企业申请,审核通过后出具项目确认书。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企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一般应满足以下三点:

  (一)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评审认定。

  (二)所生产的装备或产品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规定范围内。

  (三)为生产上述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规定范围内。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四、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民用航空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包括动力装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围仅限定于飞机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航空器材一般应具备中国民航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明文件或俄罗斯、乌克兰等民航制造和维修单位签发的履历本。具有制造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的标准件、原材料也属于航空器材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

  五、亚欧博览会进口商品参展商

  对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联合签发)》(财关税〔202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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