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审核确认、变更(撤销)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后,如需变更(撤销)的,随附以下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
(一)《变更(撤销)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一)《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等后续申请
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应根据所申请事项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单证进行申请:
(一)《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