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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乌鲁木齐海关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会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第1号,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核事宜的公告)。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海关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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