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设立申请

发布时间:2023-12-11 16:25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海关 【字体:

  (一)设立申请项下有三种申请模式

  1.普通申请。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2.告知承诺制申请。适用于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可选择普通申请,也可选择告知承诺制申请。

  3.备案申请。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公共场所(仅限音乐厅、展览馆、博物 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

  (二)经营类别选择

  普通模式项下的经营类别有“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和“公共场所”。其中食品生产的经营范围有2项 ,食品销售的经营范围有3项,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范围分有11项,饮用水供应的经营范围有2项,公共场所的经营范围有8项。

  1.食品生产的经营范围(2项):

  第1项:航空配餐。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第2项:生产预包装食品。

  2.食品销售的经营范围(3项):

  第1项: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预包装食品供应(含温度要求的加注"含有温度要求",不含温度要求的加注"不含温度要求")、散装食品(含温度要求的加注"含有温度要求",不含温度要求的加注"不含温度要求")。

  第2项: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温度要求的加注"含有温度要求",不含温度要求的加注"不含温度要求")、散装食品销售(含温度要求的加注"含有温度要求",不含温度要求的加注"不含温度要求")。

  第3项:新出现的食品流通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

  3.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11项)

  第1项: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第2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 ㎡ ,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第3项:中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 (不含150㎡,含500 ㎡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第4项:小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5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第5项: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第6项: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

  第7项:饮品供应单位。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及预包装食品为主的单位。

  第8项: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第9项:集体用餐配送。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

  第10项: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

  第11项: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场所的企业为使用单位提供经统一回收和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餐饮具的活动。

  补充说明:第1项﹣第4项餐馆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4.饮用水供应的经营范围(2项):

  第1项:生活饮用水供应(含二次供水)。

  第2项:交通工具饮用水供应。

  5.公共场所经营的经营范围(8项):

  第1项:候车(机、船)室。口岸区域内向旅客提供候车、候机、候船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

  第2项:住宿业。口岸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3项:商场(店)。口岸区域内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等,不包括各类集贸市场。

  第4项:游泳场所。口岸区域内供消费者进行游泳健身、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第5项:沐浴场所。口岸区域内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住宿业、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第6项:美容美发场所。口岸区域内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7项:文化娱乐场所。口岸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游艺厅(室)、台球厅、歌舞厅、音乐厅、卡拉 OK ( KTV )、网吧等场所。

  第8项:体育健身场所。口岸区域内各类经营性体育运动场馆和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