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落实措施 | 负责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
1 | 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各级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规范网络文本格式,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在海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法规与综合业务处 | 规范性文件制定 部门 | 规范性文件制发后10个工作日 |
2 | 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 | 卫生检疫处 | 法规与综合业务处 | 全年 |
3 | 严格执行已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有序推进海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 企事业单位 | 全年 | |
4 | 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推进直属、隶属海关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工作。 | 法规与综合业务处、各隶属海关 | 全年 | |
5 | 持续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海关系统各预算单位预算、决算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 财务处及各预算单位 | 署内各部门 | 预算、决算信息批复后15日内 |
6 | 优化政策咨询服务。同步推动海关政务服务场所、12360热线、网站新媒体等线上、线下政策咨询渠道服务水平提升,更好解答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 各隶属海关 | 全年 | |
7 | 制订并在关区印发《乌鲁木齐海关推进落实<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实施方案》和《乌鲁木齐海关推进落实<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任务分工及推进表》。 | 办公室 | 3月25日 | |
8 | 在乌鲁木齐海关门户网站对外公示本关及各隶属海关《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办公室、各隶属海关 | 4月27日 | |
9 | 第一阶段:喀什、乌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海关完成《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并将推进落实情况函报总关办公室; 第二阶段:乌鲁木齐邮局、红其拉甫、卡拉苏、伊尔克什坦、吐尔尕特、都拉塔、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吉木乃、阿勒泰、哈密、库尔勒、阿克苏、和田海关;第三阶段:伊宁、塔城、地窝堡机场、石河子海关。 | 各隶属海关 | 第一阶段:2022年8月1日前;第二阶段2022年12月1日;第三阶段2023年7月1日 | |
10 | 检查完成《指引》对标任务情况,函报总署办公厅。 | 办公室 | 2022年8月26日、12月26日,2023年7月26日 | |
11 |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审查。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严格做好公开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严禁擅自公开上级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 | 关区所有单位 | 全年 | |
12 | 优化信息公开方式。综合考虑公开目的、公开效果、后续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要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 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 关区所有单位 | 全年 | |
13 | 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 法规与综合业务处 | 各隶属海关 | 全年 |
14 | 加强公开平台建设。确保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深入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强化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加强地方和部门协同,及时准确传递党和政府权威声音。规范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 | 办公室 | 关区所有单位 | 全年 |
15 |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在发布重大政策的同时做好解读工作,主动释疑解惑,积极引导舆论,有效管理预期。充分评估政策本身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以及发布时机和形势可能产生的附加作用,避免发生误解误读。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前瞻性做好引导工作。 | 办公室 | 关区所有单位 | 全年 |
16 | 结合本关实际惰况,梳理形成本关任务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逐项推动落实;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办公室 | 关区所有单位 | 5月15日前;2023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