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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制要求

发布时间:2022-01-05 19:34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海关 【字体:

  价格说明类栏目勾选(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和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

  一、公式定价确认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根据本公告规定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公式定价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均应当填报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栏目未填报或填报为均视为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二、暂定价格确认

  公式定价确认填报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填报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未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三、公式定价备案号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在报关单价格说明类栏目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均填报的,应当按如下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一)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如公式定价012021000001@”

  (二)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一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如报关单中第二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货物,则填写公式定价012021000001#2@”

  (三)各字段间不得插入空格符或其他无关字符,非汉字字符用半角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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