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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44号)对进口货物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的,且在申报进口时不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情况也需要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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