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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44号)第九条规定: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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