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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我司进口的一批公式定价货物无法在6个月内确定结算价格,可否申请延长结算期?

发布时间:2021-05-14 19:51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海关 【字体: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44号)第九条规定: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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