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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44号)第三条规定: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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