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的范围和依据?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凡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原安监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商品,海关均应依法对其货物及包装实施检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依法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二、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异同有哪些?
答: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分类标准不同。现行《目录(2015版)》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 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危险货物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确定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在《规章范本》中危险货物被划为九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分别是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和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说危险货物的范围中有危险化学品,但不全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中有危险货物,但不全是危险货物。如硼酸属于《目录》第1609条目,但不属于危险货物,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的第9类杂项物质,但未在《目录》中列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等。如下图: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在海关申报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均应依法向海关申报。凡HS编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商品,出口前应在单一窗口“出境检验检疫申请”模块中申请电子底账,出口报关时应在“出口报关整合申报”模块中填写电子底账号。
(二)凡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公告〔2018〕90号)的要求,提交随附的单证材料。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选择与申报货物危险特性相一致的检验检疫名称,并按照要求录入危险货物信息,确保货物危险信息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四、某一个HS编码项下的产品既有危险化学品,也有普通化学品,进出口时如何监管?
答:同一HS编码项下涉及多个产品,对于在《目录》内的产品进出口时,按照129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对于不在《目录》内的产品,不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
例如:HS编码2915509000对应的HS名称为丙酸盐和酯,包括了丙酸甲酯、丙酸乙酯、丙酸丙酯、丙酸丁酯等多种化学品,丙酸甲酯、丙酸乙酯是《目录》内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时按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丙酸丙酯、丙酸丁酯未列入《目录》,进出口时不实施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
五、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粘帖何种文字的标签?标签必须符合我国相关危险化学品规定还是输出国的相关法规规定?
答: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粘帖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文字或通用文字的标签。报验时如果是外文标签还需同时随附中文翻译件。在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有相关法规的要求时,标签应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国内运输和国际联运的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标签还应同时符合我国法规和国际规则的通用要求;当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法规要求,标签应符合我国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国际规则的通用要求。
七、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应如何实施检验监管?
答:如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企业应按照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申报,无需提供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海关对货物包装的核查内容仅包括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是否加贴危险公示标签,以及货物危险特性、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等。
如货物即属于危险化学品,也属于危险货物,海关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管理要求对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即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现场核查时,需对货物危险特性、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进行一致性核查的同时,还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如货物即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海关按照危险货物管理要求对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即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现场核查时,在对货物进行一致性检查的同时,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什么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数据单(SDS)应由谁提供?安全数据单(SDS)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也称化学品安全数据单,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SDS)是化学品的供应商向下游用户(包括所有化学品的接触者)传递化学品基本危害信息(包括运输、操作处理、储存和应急行动信息)的一种载体。《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数据单,SDS)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安全数据单(SDS)应包括以下16部分信息,且顺序不能打乱:
1. 物质或化合物和供应商的标识;2. 危险标识;3. 成分构成/成分信息;4. 急救措施;5. 消防措施;6. 意外释放措施;7. 搬运和存储;8. 接触控制/人身保护;9. 物理和化学特性;10. 稳定性和反应性;11. 毒理学信息;12. 生态信息;13. 处置考虑;14. 运输信息;15. 管理信息;16. 其他信息,包括关于安全数据单编制和修订的信息。
九、什么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有哪些要素?
答: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是用于标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性注意事项的一组文字、象形图和编码组合,它可粘贴、栓挂或喷印在化学品的包装(包括外包装)或容器上。标签要素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
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包括哪些?
答:涉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包装主要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净重小于400kg,容积小于450L的危险货物包装。此类包装主要有:桶、罐、箱、袋、复合包装等,例:闭口塑料桶、闭口塑料罐、瓦楞纸箱、塑料编织袋、钢塑复合桶。
第二类,中型散装容器。此类包装是指SN/T0370.1-2009中规定范围(400kg,450L)以外的硬质或柔性可移动容器。根据其结构和材质的不同分为: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三类,大型容器(大包装)。此类包装是由一个内装多个物品或内容器的外容器组成的容器,并且设计用机械方法装卸,其净重超过400kg或容积超过450 L,但不超过3m3。根据其结构和材质的不同可分为: 金属大包装、木质大包装、 柔性大包装、 纤维板大包装、 刚性塑料大包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包装主要有:塑料瓶、玻璃瓶、气雾罐等。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环节中此类包装一般作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内包装,须配合使用合适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包装作为外包装,形成组合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