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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新修订)

发布时间:2021-07-07 16:03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海关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和有序地处置缉私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缉私警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缉私正常的执法和办公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影响缉私全局或局部工作、对缉私警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重大威胁、需紧急处理的事件。

1.3.1 缉私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缉私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缉私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社会政治类事件。发生与缉私执法有因果关系的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等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缉私办案中发现走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所涉及的敏感物项和相关技术、常规武器弹药、剧毒危险品等违禁物品,数量较大,并对国家或者地区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2)缉私执法类事件。在缉私执法过程中,遇到武装护私、暴力抗拒缉私、群体性哄抢私货等严重阻挠、妨碍缉私办案的事件;或在缉私工作中发生缉私民警或执法相对人重伤或死亡的事件。

3)责任事故类事件。发生涉及缉私执法人员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缉私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发生缉私车辆、武器弹药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4)不可抗力灾害类事件。突然发生重特大火灾、自然灾害、疫情传播等,造成缉私警察(辅警)人员伤亡,办公场所损毁,严重影响缉私工作的事件。

 1.3.2 缉私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缉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II级突发事件(重大),级突发事件(较大),级突发事件(一般)。

1I级事件(特别重大)

涉及缉私工作的社会政治类、缉私执法类、责任事故类、不可抗击灾害类等突发事件,需要总署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统筹资源,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的缉私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事件(重大)

社会政治类:因同一缉私执法行为导致在2个以上直属海关辖区范围内同时出现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等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缉私办案中发现走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所涉及的敏感物项和相关技术、常规武器弹药、剧毒危险品等违禁货物、物品,数量较大,且涉及2个以上直属海关,并对国家或者地区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缉私执法类:指在缉私执法过程中遭遇武装掩护走私、暴力抗拒缉私,或发生缉私武器弹药被抢,缉私人员、执法相对人或其他人员死亡的事件。

责任事故类:发生涉及缉私人员的重大责任事故,已造成恶劣影响,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不能控制局面的。

不可抗力灾害类:同时在2个以上直属海关关区内突然发生重特大火灾、自然灾害、疫情传播等,造成办公场所严重损毁,海关缉私执法人员出现5人以上重大伤亡,导致缉私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事件。

3)Ⅲ级事件(较大)

社会政治类:因缉私执法行为导致在直属海关辖区内出现20人以上的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等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缉私办案中发现,走私武器弹药、剧毒危险品等违禁物品,数量较大,涉及本关区多个隶属海关,并对国家或者地区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缉私执法类:指在缉私执法过程中发生打、砸、抢、烧缉私人员和执法车辆,以及群体性严重阻挠妨碍缉私执法办案、哄抢私货,或导致缉私人员、执法相对人、其他人员重伤的事件。

责任事故类:缉私车辆执行缉私任务中,出现车辆越界,在境外与武装人员交火,在境外被外方人员扣留等可能引起外交纠纷的事件。

发生涉及缉私执法人员的陆路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6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缉私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并经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以及互联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不可抗力灾害类:在辖区内突然发生重特大火灾、自然灾害、疫情传播等,造成海关缉私执法人员出现5人以上重大伤亡,或办公场所严重损毁导致海关缉私无法开展的事件。

4)Ⅳ级事件(一般)

社会政治类:因缉私执法行为导致在隶属海关辖区内出现20人以下的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等事件,并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的。

缉私办案中发现的,只涉及一个隶属海关的,走私武器弹药、剧毒危险品等违禁物品,数量较大,并对国家或者地区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

缉私执法类:指在缉私执法过程中发生嫌疑人拒捕脱逃,或发生缉私人员、执法相对人、其他人员受伤的事件。

责任事故类:发生涉及民警的重大陆路、水上交通事故,并导致2人以上、6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出现缉私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经地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以及互联网上传播,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的。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发生缉私车辆被盗、武器弹药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

不可抗力灾害类:在缉私分局辖区内突然发生重特大火灾、自然灾害、疫情传播等,造成海关缉私执法人员出现5人以下人员伤亡,或办公场所损毁导致海关缉私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关缉私工作中,突然发生且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缉私工作严重受阻,以及严重危害缉私工作的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属地负责、依法管理、分级处置、协同配合的原则。

1.5.1 统一领导

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启动、处置对策、对外联络、队伍调动、物资调配等均由缉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出决策,各级部门必须坚决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1.5.2 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各环节的衔接,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保证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系统。

1.5.3 属地负责

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级缉私部门对本级范围内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负责。

1.5.4 依法管理

在各级缉私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赋予海关的职权范围,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5.5 分级处置

根据海关行政管理层级和突发事件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成四个等级进行防控、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处置方案。

1.5.6 协同配合

根据缉私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除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及本级海关办公室报告外,还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海关,搞好协调配合,舆情引导,共同做好缉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机制

在海关总署缉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乌鲁木齐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海关缉私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指挥。乌鲁木齐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为缉私局。

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建立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1)指挥长: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局长;

2)副指挥长: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政委(或授权的其他局领导);

3)指挥部成员单位:缉私局机关各处室,乌鲁木齐海关办公室、财务处等相关处室。

应急处置指挥部视突发事件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适当调整或增补成员单位。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建立本级海关缉私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机制,发布突发事件预防警报,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3)负责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内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负责与乌鲁木齐海关各处室及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4)对应急资源统一指挥调配;

5)组织应急预备队的应急处置行动;

6)及时向海关总署缉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的情况;

7)研究新闻发布方案;

8)组织善后工作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

2.3 日常值守机构

乌鲁木齐缉私局办公室同时承担缉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值守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检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指导缉私应急管理工作。

2.4 应急预备队

指挥部下设应急预备队,作为机动力量,承担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具体应急处置任务。应急预备队具体分为综合组、行动组、公共关系组、后勤保障组,按照突发事件的种类,由指挥部根据各部门职责进行具体分配。各组工作职责:

1)综合组:负责协调各组工作整体情况,协调海关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力量,组织、上报相关文字材料。成员由办公室指挥中心和纪检监察处人员组成。

2)行动组:负责现场控制、秩序维护、证据获取、各类救援等工作。成员由缉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组成。

3)公共关系组:联系海关以外各有关机构、部门,协调外部各种配合力量,处置与媒体、公众的沟通。成员由办公室秘书科、综治科及政治处宣教科人员组成。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设备、物品的提供、运输,行动结束的奖惩等。成员由办公室行政科、政治处人事科、警务督察处人员组成。

3 应急响应

3.1 启动应急响应

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范围、性质和影响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I级突发事件启动I级应急响应,主要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2)Ⅱ级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海关总署缉私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3)Ⅲ级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4)Ⅳ级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隶属海关缉私分局(缉私分局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当发生三敏感事件(敏感时间、敏感地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社会舆论和网上舆情事件以及中央领导直接批示的特殊情况时,可提高响应等级。

3.2 响应升级

缉私突发事件发生地海关启动缉私应急响应后,如果事态的发展超出本级海关缉私部门管辖范围或处置能力,应及时请示上级海关缉私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预案。上一级海关缉私应急指挥部决定对突发事件予以管辖,并启动应急指挥预案,下一级海关缉私应急指挥部根据上一级海关缉私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具体处置工作。升级I级和II级缉私应急响应,由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情形报总关办公室,总关办公室审核后提出I级或I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关长批准。

4 情况报告

 4.1 预警信息来源

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完善与地方政府、公安、国安、国家移民管理局、海警、海事、地方打私办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监测与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与预测预警,预警信息来源主要有:

1)缉私工作中,由缉私民警现场提供的信息。

2)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信息。

3)海关有关部门搜集的信息、情报。

4)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发现的信息、情报。

5)安全保卫人员发现的信息、情报。

6)海关干部职工或系统外部有关人员发现并报告的信息、情报。

7)其他信息或情报。

4.2 预警信息报送形式

电话报告、书面报告、网络发送、监控系统报警等。由各海关缉私指挥中心逐级上报。

4.3 报告原则

4.3.1 “即现即报”原则

直属海关缉私部门或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发生,须立即向本级海关和上级海关缉私部门报告。遇到紧急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4.3.2 “核实准确”原则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4.3.3 “双线同步”原则

事发地海关缉私部门在按规定向本级海关和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

4.3.4 “追踪反馈”原则

事发地海关缉私部门应将突发事件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随时向本级海关和上级海关缉私部门报告。

    4.4 报告程序

4.4.1 事发地海关缉私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需立即电话报告本局领导和海关办公室。第一时间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海关缉私局及海关办公室。正常情况下,突发事件报告须经事发地海关缉私局(分局)领导审批;局(分局)领导来不及书面审批的重大紧急情况,应由局(分局)领导口头批准,值班人员直接上报。

4.4.2 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办公室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接报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应视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立即向缉私应急指挥部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报告。

4.4.3 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办公室指挥中心应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简要情况整理报送总署缉私局指挥中心。

4.5 报告形式

4.5.1 电话报告

1)电话报告的“六个要素”: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2)值班人员必须填写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必须记载:本方和对方承办人全名;本方和对方承办事项时间;对方部门和联系电话。

 4.5.2 文字报告

要采用固定报送载体,要有本单位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全名和联系电话,标明密级、缓急程度、发送时间和收(发)文编号。内容要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

1)突发事件详细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状况、原因、影响等。

2)事发地海关缉私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3)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5 应急处置

5.1 接报阶段

5.1.1 情况核实:各级海关缉私部门指挥中心(值班室)值班人员接悉突发事件情况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构成要素,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5.1.2 报告:立即将突发事件向指挥中心(值班室)领导报告,指挥中心(值班室)领导向主管应急处置的局领导报告,由局领导做出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决策。

5.1.3 不启动应急系统的处置:按正常工作程序处置,并做好相应处理、联系、通报、记录事宜,但必须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报告。

5.1.4 启动应急系统的处置:根据本级应急指挥部领导关于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做好记录,拟制有关文书,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5.2 应急系统启动

5.2.1 根据应急指挥部领导指令,迅速通知与突发事件类型有关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到达指挥场所。

5.2.2 迅速组织应急预备队,行动组迅速集结、待命。

5.2.3 后勤保障人员做好保障应急物资的配送。

5.2.4 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

5.2.5 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5.2.6 向本级海关及上一级海关海关缉私部门报告。Ⅰ、Ⅱ级突发事件或总关领导认为有必要上报的Ⅲ级突发事件,由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应急指挥部配合总关办公室上报总署办公厅或有关部门。

5.3 应急指挥调度

5.3.1 应急指挥部结合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果断、迅速地做出处置方案。

5.3.2 应急指挥部视突发事件危急程度和特点,可派出现场指挥员,现场指挥员具有紧急事态处决权。

5.3.3 应急指挥部成员按照处置方案,即时通知有关部门投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4 应急预备队集中方式:

1)应急指挥部明确应急预备队部署或集中地点、时间、人数、任务并通知现场指挥员。

2)现场指挥员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应急预备队迅速集中。

3)依据应对不同性质突发事件的需要,准备、领取相应器材设备。

4)应急预备队按照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5.3.5 保障人、财、物等资源的合理调配。

5.3.6 追踪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结果。

5.3.7 组织信息即时上报工作。

5.4 现场处置

5.4.1 社会政治类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

1)现场保护和临时警戒。对事件发生的现场进行保护,设置临时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区域封锁。

2)组织警力保护要害部门、关键证据、武器弹药、走私货物等。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对引发事件的首要分子和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强行带离现场。

  (4)依照法律法规视情采取搜查、录音、摄像有关措施和手段搜集、整理、固定证据。

5)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寻求上级海关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地方公安机关、国家移民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安抚情绪,控制事件现场。

5.4.2 缉私执法类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1)发生人员受伤时,立即就地组织抢救。第一时间通知地方公安、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救助工作,及时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2)尽力保持克制冷静,安抚情绪,避免冲突或事态扩大,全力保护缉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缉私装备、在扣私货的安全,保护现场。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对引发事件的首要分子和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强行带离现场。

  (4)在必要情况下,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犯罪或进行必要的防卫。

  (5)依照法律法规视情采取搜查、录音、摄像有关措施和手段搜集、整理、固定证据。

  (6)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寻求上级海关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地方公安机关、国家移民管理局、海警、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安抚情绪,控制事件现场。

5.4.3 责任事故类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1)发生人员受伤时,立即就地组织抢救。

  (2)发生缉私车辆被盗,武器弹药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保护现场,同时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3)通知督察等有关部门介入,迅速开展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5.4.4 不可抗力灾害类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1)发生地震、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疫情传播时,缉私部门接受本级海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向上级海关缉私部门报告。

2)立即组织疏散人员,抢救伤员,保障通讯、水电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3)火灾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组织现场人员灭火,火情无法控制的立即联系消防部门。

  (4)对由于灾害造成的枪弹库损毁,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发生盗抢事件。

5)事情重大或情况严重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取得支持和配合。

5.5 应急行动结束

5.5.1 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已得到控制或取得预期处置结果后,可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5.5.2 整理应急工作记录。

5.5.3 清理遗留未结事项,移交职能部门善后处理。

5.6 善后处理

5.6.1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由事发地海关缉私部门撰写总结报本级海关及上级海关缉私部门。

5.6.2 事发地海关缉私部门将突发事件处置的全部记录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5.6.3 事发地海关缉私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5.7 信息发布

乌鲁木齐海关办公室负责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并会商总署缉私局综合综合处。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研究制定本单位缉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方案和对外答复口径,并报总署缉私局审批,经总署缉私局和乌鲁木齐海关办公室授权,可由事发地海关缉私部门按照确定的对外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新闻发布工作。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1)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必须建立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机构、专家、设备供应商等的联系渠道,建立社会化应急联络保障机制,并经常检查更新通讯录,确保联系畅通。

2)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必须建立本单位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负责人、应急预备队人员名册和联络方式,并保持应急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一声令下,立即出动。

6.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管部门综合利用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建立或利用上级部署的应急指挥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指挥和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信息传输及时无误。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应急物资与资金保障由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根据实际应急需要确定,办公室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落实经费保障,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缉私应急物资主要包括:1.急救用品:药品、绷带;2.武器弹药;3.防爆设备:盾牌、头盔、防爆服、警棍、手铐等防爆用品;4.缉私通讯设备,缉私3G4G单兵设备可充当应急指挥通讯设备;5.其他应急物资。

6.4 基础设施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应急通讯以及公共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6.5.1 人员培训

各级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应急人员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另外要在全警范围内开展急救学习。

 6.5.2 应急演习

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能力。

I级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由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Ⅱ级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由海关总署缉私局组织实施,一般3年举行一次。

Ⅲ级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由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组织实施,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

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由隶属海关缉私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6. 6 责任与奖惩

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海关缉私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认真调查突发事件情况,造成错误评估判断或提出不当防治、处理建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建立严格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的。

4)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5)未按要求保证和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物资的。

6)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延误时机的。

7)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工作秩序的。

8)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9)在突发事件处置、调查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应急管理工作的规定,吸取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或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或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后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评审、补充、修订、完善,使本预案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乌鲁木齐海关负责解释。本预案未列明事项,参照《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乌鲁木齐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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