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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2021新修订)

发布时间:2021-07-07 16:07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海关 【字体:

  

  目录

  1  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2指挥体系 3

  2.1应急指挥部 3

  2.2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构成 3

  2.3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4

  2.4专家组 5

  3预警机制 5

  3.1预警来源 5

  3.2预警分析 6

  3.3预警发布 6

  3.4预警响应 6

  4应急处置 6

  4.1情况上报 6

  4.2启动应急预案 6

  4.3紧急措施 7

  4.4跟踪事件进展 8

  4.5专业力量处置 8

  4.6应急结束 9

  5后续工作 9

  5.1恢复秩序 9

  5.2评估总结 9

  5.3舆论宣传 9

  6综合保障 10

  6.1 指挥部建设 10

  6.2联络机制保障 10

  6.3通信通讯保障 10

  6.4交通运输保障 10

  6.5 设备设施保障 10

  6.6 培训演练 11

  6.7 人员保障 11

  6.8 经费保障 11

  7 预案管理 11

  7.1 预案体系 11

  7.2修订更新 11

  8附则 12

  8.1检查评估 12

  8.2责任与奖惩 12

  8.3其他事项 12

  8.4 实施时间 13

  9附件 13

  9.1核生化重点排查事项表 13

  9.2恐怖袭击事件处置专业力量对应表 13

  9.3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13

  

  

  附件1. 核生化重点排查事项表 14

  附件2.恐怖袭击事件处置专业力量对应表 16

  附件3 .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17

  

  

  乌鲁木齐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乌鲁木齐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以下简称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急机制,提高乌鲁木齐海关预防和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意识和能力,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应对恐怖袭击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恐怖袭击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专项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海关口岸监管环节的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

  (l)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通过核爆炸、散布核与放射性物质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

  (2)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利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制品进行袭击,危害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

  (3)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利用化学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袭击,危害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

  (4)砍杀冲撞类恐怖袭击事件。利用爆炸、纵火、冲撞、砍杀、枪击等手段,攻击现场人员,危害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

  (5)劫持类恐怖袭击事件。劫持人员或劫持运输工具,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害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的。

1.4 工作原则

  (l)依法依规。应对恐怖袭击事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措施应当与恐怖活动的性质、危害后果及程度相适应。

  (2)统一指挥。应对恐怖袭击事件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属地反恐主管部门领导下,发挥海关职能作用协同应对。

  (3)以人为本。坚决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4)快速高效。建立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坚决果断,消除危害,稳妥善后,保障有力,准确、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

  (5)专业处置。海关应对恐怖袭击事件要坚持专业力量处置,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机制,积极配合专业力量处置恐怖袭击事件。

2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乌鲁木齐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总关和隶属海关构成。

  乌鲁木齐海关成立直属关层级的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乌鲁木齐关区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各隶属海关应分别成立本级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级海关管辖范围内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

2.2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构成

  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主要构成如下:

  总指挥:由分管口岸监管的关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办公室、法规和综合业务处、卫生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风险防控分局、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教育处。

  视恐怖袭击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适当调整或增补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口岸监管处。

  各隶属海关的本级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构成可参照乌鲁木齐海关相关形式组建。

2.3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恐怖袭击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组织实施海关系统总体应急工作。

  (2)法规和综合业务处: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及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的通关管理工作。

  (3)卫生检疫处:负责指导现场配合专业力量完成恐怖袭击事件相关检疫检测与检疫相关风险分析工作,及恐怖袭击事件引起的伤员救护、疫情防控与卫生处理工作。

  (4)动植物检疫处:负责受恐怖袭击事件影响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收集、善后处置、调查评估。

  (5)进出口食品安全处:负责受恐怖袭击事件影响的进出口食品相关信息收集、善后处置、调查评估。

  (6)商品检验处:负责受恐怖袭击事件影响的进出口工业品相关信息收集、善后处置、调查评估。

  (7)口岸监管处:负责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恐怖袭击事件预警分析,传达应急指令,沟通协调系统内外相关部门,事后组织工作总结,发布情况通报,以及本预案的统筹管理和培训演练部署。

  (8)缉私局:负责收集恐怖袭击事件情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恐怖袭击事件的侦查和调查工作等,配合实施现场管制措施。

  (9)财务处:负责海关口岸监管环节反恐工作相关的检测、防护设备设施与应急物资的资金保障,以及培训、演练相关经费保障等工作。

  (10)科技处:负责海关口岸监管环节反恐工作相关的网络、通信、通讯的保障等工作。

  (11)人事处: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工作。

  (12)教育处: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支持工作。

  (13)风险防控分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的相关信息收集、风险分析、研判和布控工作。

2.4专家组

  乌鲁木齐海关组建口岸监管环节反恐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应包括海关系统内外专家。

  专家组职责是参与制定修订海关相关应急预案、规章制度、应急行动方案;为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和评估;对应急队伍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和意见。

3预警机制

3.1 预警来源

  各隶属海关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密切关注国内外特别是属地涉恐事件的信息和动态,跟踪和掌握恐怖袭击事件发展动向。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l)地方政府、公安、安全等相关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涉恐信息、情报;

  (2)海关有关部门收集的相关涉恐信息、情报;

  (3)社会公众发现并向海关报告的相关涉恐信息、情报;

  (4)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涉恐信息、情报。

3.2 预警分析

  各隶属海关应核实上述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和风险评估,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工作建议,报送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持。对于发现的相关重点情况(《核生化重点排查事项表》见附件1),现场应进行核与辐射、生物、化学类涉恐排查工作。

3.3 预警发布

  总关及各隶属海关根据预警分析工作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警。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初步判断的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影响或危害、警示事项、应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3.4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后,各隶属海关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本级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

4 应急处置

4.1 情况上报

  初步判断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事发地海关应按照总署 “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的要求进行报告,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公安、安全等相关部门,联系专业力量进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处置专业力量对应表》见附件2)。

4.2 启动应急预案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关在向总关报告恐怖袭击事件的同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4.3 紧急措施

  在专业力量开展处置前,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事发地海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恐怖袭击事件的类别,组织海关现场关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确保人身安全的基础上,视情采取如下先期紧急措施:

  (1)发生核与辐射类恐怖袭击事件,海关关员应穿戴核辐射防护服,佩带个人辐射计量仪,携带辐射探测设备,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初步评估现场辐射水平; 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远离可疑放射性污染区域,妥善安置疑似受照受染人员;控制隔离并封锁相关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2)发生生物类恐怖袭击事件,海关关员应穿戴生物防护服,携带现场生物有害因子检测设备,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初步评估危害程度;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妥善安置疑似受染人员并做好隔离留验工作;协调现场关闭空调、通风、污水排放系统及设施,控制隔离并封锁相关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3)发生化学类恐怖袭击事件,海关关员应穿戴化学防护服,携带现场化学有害因子检测设备,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初步评估危害程度;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向上风向转移,远离污染区域,将中毒伤员及时送医治疗;协调现场关闭空调、通风、污水排放系统及设施,控制隔离并封锁相关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4)发生砍杀冲撞类恐怖袭击事件,为防止事态蔓延,海关关员应充分利用现场反恐防暴、消防等设备设施开展人员互助与自救,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送医,及时疏散人群,有序撤离,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5)发生劫持类恐怖袭击事件,海关关员应视情利用现场反恐防暴设备设施开展人员互助与自救,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尽量控制局面,控制封锁相关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在做好上述措施的基础上,事发地海关应急指挥部还应组织设置快速反应通道,保障后续专业力量处置队伍、车辆、设备、物资等顺利进出事发现场,保持与专业力量的联络并等待救援与处置。

4.4 跟踪事件进展

  事发地海关应急指挥部应对事发现场进行实时监控,了解事态发展变化,研究分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时向专业力量、上级海关应急指挥部提供实时动态信息。

4.5 专业力量处置

  专业力量到达事发现场后,事发地海关应急指挥部应向专业力量通报现场情况,并组织海关关员服从专业力量指挥,积极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海关应急指挥部协调本级专业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报请上级海关应急指挥部协调增援。

4.6 应急结束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取得预期处置结果时,或相关威胁和危害消除后,事发地海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专业力量处置情况及工作建议,可终止应急工作,但同时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恐怖袭击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

5 后续工作

5.1 恢复秩序

  事发地海关应急指挥部按照专业力量及上级海关部署,开展后续工作,必要时可提请总关、事发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

  5.2 评估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海关组织对恐怖袭击事件的过程、造成危害及损失进行评估总结,报上级海关备案。

  各隶属海关应及时总结恐怖袭击事件处置经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工作措施。

  5.3 舆论宣传

  海关恐怖袭击事件的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应坚持“一口对外”原则。如需发布的由总关办公室拟定新闻稿件及宣传口径,统一发布。对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有媒体主动介入的恐怖袭击事件,应加强与相关媒体的沟通协调,提供正面宣传口径及新闻素材,避免引起社会恐慌或造成不良影响。

  海关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媒体或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任何相关信息。

6 综合保障

6.1 指挥部建设

  各隶属海关要做好应急指挥部的基本建设,包括应急指挥部启动时的场地、设备设施、通信、警戒和后勤等。

6.2 联络机制保障

  各隶属海关要建立与专业力量的日常工作联络、信息情报支持和重大情况沟通机制,与各有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工作联动、责任到人。

6.3 通信通讯保障

  各隶属海关应当不断提高通信通讯保障能力,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与总关之间至少有一种联系方式畅通。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隶属海关应健全交通应急疏导机制,合理规划遭遇恐怖袭击事件后的人员疏散路线图和应急通道,予以标识或提示,并做好所需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6.5 设备设施保障

  各隶属海关应结合海关口岸监管环节实际工作情况,配备必要的反恐防暴、检测监测、隔离、防冲撞等设备设施及相关防护、急救器材,并定期对相关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校准校验、维护保养、更新换代,确保功能正常使用。

6.6 培训演练

  各隶属海关应结合本关实际情况及面临形势,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关员反恐技能培训和实操演练,提高关员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应急工作水平。

6.7 人员保障

  各隶属海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人力资源保障,建立相对稳定、掌握相关技能的反恐应急队伍。

  总关应加强专家组建设,保持队伍稳定。

6.8 经费保障

  各隶属海关应当为反恐基础建设、设备设施配备、培训演练等提供经费支持,并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根据《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属于《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项下的海关系统部门预案,由乌鲁木齐海关口岸监管处负责管理。

  各隶属海关应依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报总关备案。

7.2 修订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上位预案等有关规定,或总署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恐怖袭击事件实际应对和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

  各隶属海关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报总关备案。

  7.3 解释

  本预案由乌鲁木齐海关负责解释。

8 附则

8.1 检查评估

  总关不定期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查找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各隶属海关应加强对本级及下属单位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海关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预案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8.3 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海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地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涉及铁路恐怖袭击事件处置,由铁路部门和地方共同处置,相关海关予以支持配合。涉及民航、海上恐怖袭击事件处置,按照现有职责和机制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关海关予以支持配合。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核生化重点排查事项表

  9.2恐怖袭击事件处置专业力量对应表

  9.3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核生化重点排查事项表

  

  

  
附件2

  恐怖袭击事件处置专业力量对应表

  

  

  

附件3

       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66

  乌鲁木齐海关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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