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1)立案调查,收集证据。
(2)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
(4)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5)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海关可以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并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2.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当事人。
(3)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依法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三)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应当进行销毁、技术性处理、责令退运(退回)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