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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3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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