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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122号(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1 09:09 文章来源:满洲里海关 【字体: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公告〔2026〕122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26-08-17 【生效日期】 2026-08-17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近日,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8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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