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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乌鲁木齐海关 2008-02-29浏览次数:


乌鲁木齐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内容、形式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六章         采购计划的管理

第七章         采购任务的执行

第八章         采购合同和验收结算

第九章         监管与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关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我关政府采购行为,防止实物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加强对预算编制和支出管理,有效地控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乌鲁木齐海关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使用海关经费、缉私办案费、收费业务费、缉私警察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本关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我关的政府采购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效益及维护海关利益的原则,各项政府采购均应本着必须合理、适用、节约的宗旨进行办理,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国有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一)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  对国家限制的商品和行业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特殊项目,如购置武器、弹药等。

第五条  成立乌鲁木齐海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主管关领导任组长,财务处、监审室、技术处、服务中心、缉私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关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关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二)审定非政府采购范围;

(三)审定政府集中采购方式;

(四)审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

    (五)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本关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本关各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工作关系;

    (六)负责向关长办公会议汇报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七)审定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关采购领导小组在财务处设立乌鲁木齐海关政府采购办公室,由财务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职能管理工作。乌鲁木齐海关财务处是本关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关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汇总制定关区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关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乌鲁木齐海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二)审核使用单位的政府采购申请文件,根据本关预算和其他资金的使用计划,提出政府采购方式中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方式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审定;

(三)向总署财装司编报乌鲁木齐海关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报乌鲁木齐海关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编制下达集中实施采购计划,包括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审核、备案,汇总编制本关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五)监督检查乌鲁木齐海关政府采购工作。

(六)协调机关各部门有关政府采购工作关系,联系指导关区各单位集中采购的执行工作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乌鲁木齐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是本关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部门,依据乌鲁木齐海关财务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具体负责本关政府采购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经批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包括财政部下发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容);

    (二)受理、承办本关区各隶属海关、缉私局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办理总关各处室(包括缉私局、培训基地、数据分中心、办事处)非集中采购事宜;

    (四)收集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价格、性能、标准、质量等信息;

    (五)协调、指导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缉私分局的分散采购;

    (六)办理其他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技术处、风险处、企管处、缉查处、监管处、办公室、缉私局、机关服务中心为本关技术设备、检查设备、车辆装备、缉私缉毒专用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计划、实施关区各部门技术设备、检查设备、车辆装备、专用设备的配备购置。年初应按照各部门的业务需求和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报财务处审核汇总;总关其他部门如有政府采购需求,应向财务处申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对口机关服务中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宗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内容、形式

第十条  本关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各单位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论采购数量与金额,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按采购任务书实施招标、谈判、签订合同、采购和结算等事项,特殊情况下的集中采购项目,经关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机关服务中心也可委托总署物供中心或地方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具体事务。

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隶属海关、办事处、缉私分局、按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大型技术检查设备(器材)、交通、通讯及本关所需的其他劳务等均列入政府采购内容。(包括财政部印发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容)

   (一)车辆管理:包括各类车辆的购置和车辆维修、燃料费、保险等。

   (二)房屋修缮:包括房屋装饰、维修、材料购置等。

   (三)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包括计算机耗材、文体用品、笔墨、纸张、办公用品、电器设备、劳保、办公家俱等大宗职工福利物品等。

   (四)设备购置:包括微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器材及各种专用仪器、印刷机、电视机、投影仪、音响设备、摄像设备、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附属部件等。

   (五)业务资料、书刊、表报资料等大宗印刷品。

   (六)基本建设项目:项目所需主要材料、设备等;主要设备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和各种分体空调、锅炉、消防、电力设备及各种专业设备等;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石材、门窗(铝合金、塑钢、木材等)、玻璃幕墙、各种装饰装修材料及专业用材料等(海关委托乙包工包料的工程除外)。

(七)其他应属政府采购目录内容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二条  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机关各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详细的采购计划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总署批复的预算,在制定全关各项经费预算安排意见的同时,分解总关公共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修缮费和业务费)预算中的采购支出,编制采购预算,并考虑轻重缓急,按项目制定总关年度采购计划,报经关长办公会议或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机关服务中心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采购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年采购项目的用途和采购时间、组织形式、方式、资金支付办法以及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供货(竣工)时间、维修保养要求等相关事项。年度采购计划的调整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采购的方式

    第十四条  本关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机关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招标的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金额达到下列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货物单价金额或1次批量合同金额总额30万元以上;

2、基建项目、基建修缮、车辆维修、技术、绿化、租赁等工程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上;

    3、服务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投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照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后采购的;

3、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5、关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选择同等性能、价格较优者进行采购的方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各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项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声明需要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采购单位有充分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关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采购工作应按采购规模的大小分别实行询价采购,选标、议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公平竞争的采购方式进行。

1、小额采购指对单价不高,数量不大的零散物品的代购(2万元以下,含2万元),实行询价采购或到经中标的定点单位采购。

2、批量采购是指小额物品的集中采购(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应采购选标或定点招标的办法。

3、大额采购是指单项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应采取招标的方式,招标的方案由采购审核小组审批。

(七)乌鲁木齐海关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五章  采购的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将“采购计划”报关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拟出意见并报经关采购领导小组或关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关政府采购办公室向机关服务中心下达采购任务书,采购任务书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技术要求、设备选型、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等。

    第十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根据采购任务书具体要求拟出相应方案,送监审室、财务处审核后,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谈判或询价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在谈判或询价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并连同合同文本一起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公告采购信息、抽取评审专家、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第二十条  关区财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总署财装司经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并依据批复的采购预算,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经主管关领导批复后,交机关服务中心办理。

年度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清单(品名、功能规格、等级、型号、执行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交货地点、预算等),资金支付方法等。采购清单需调整的,应在执行时间前15天,书面通知服务中心。

(一)同种商品(或工程、服务)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下的,以询价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二)同种商品(或工程、服务)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上,或在同一供应商购入多种商品,金额30万元以上的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三)专业性强的技术设备、工程、服务,可邀请技术部门与设备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研与谈判。

第二十一条  属于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采购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务处批准,可以采取议标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本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物品需签定合同的,服务中心与供应商依法签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合同的有效实施。如需要变更条款,合同金额超过预算额度,须经财务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采购,需由本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依照采购计划清单、购货发票验收。订立合同的,还须按合同条款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证明并办理相应的资产手续。工程验收须按照国家、海关总署及乌鲁木齐海关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结算、验收合格后,采购当事人应持结算票据、验收证明、资产手续等,经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工程支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未上报采购计划且急需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乌鲁木齐海关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财务处,经主管关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办理采购。

 

第六章  采购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的采购需求向采购计划主管部门报送,采购计划主管部门应坚持“节俭、效能”的原则,做好采购需求的审批、采购计划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采购计划编报分为定期和专项两种方式:

1、对日常办公用品、设备等物品的采购,各计划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机关服务中心报送次月的采购计划。

230万元以上的大额采购或专项采购,应提前向机关服务中心报送专项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技术工程或查私办案等紧急需求物品的采购,需经报请主管关领导批准,可先由使用部门直接购置,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计划采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采购计划应明确填写采购物品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交付时间、 地点、价格参数、技术参数,以及售后服务的要求等,若有特殊要求需凭样品或图文进行采购的,应提供有关样品或图文资料;大宗物品或成交额大的成套设备必须明确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采购计划部门若对已报送的采购计划因故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在采购行为未实施之前,及时做出书面变更计划说明。

第三十条  采购计划主管部门做出采购计划后,应填写购置申请表或审批表,并向财务处办理经费审批手续。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采购经费预算严格把关,并按财务审批权限在购置申请表或审批单上签批,报经主管关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业务单证书籍批量征订由各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将征订单报主管关领导审批后,交由机关服务中心办理征订等工作,并负责销售。

第三十二条  制服制作由服务中心和缉私局分别制订计划,并组织人员量体工作,按要求上报总署财装司装备处、缉私局装备处统一采购,由服务中心负责验收及发放。

 

第七章  采购任务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采购计划主管部门将采购计划及经财务处核批的购置审批单交由机关服务中心办理采购,机关服务中心凭以上审批的单据核实无误后,按采购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接受采购任务后,应根据采购计划及经审批的购置审批单,到财务处预领采购经费,财务处应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第三十五条  采购活动应坚持双人采购、请示汇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根据采购金额的规模,认真制作采购文件。日常办公用品且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服务中心直接办理,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制作选标或招标方案,并报备采购审核小组;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制作招标方案,报采购审核小组审批。

第三十七条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机关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机关服务中心名义与商(厂)家鉴定购销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  机关服务中心完成采购任务后,应及时通知采购计划主管部门派人到约定的交货地点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在验收无误后,由双方经办人员在采购物品验收交接单上签收。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物品,采购计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到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资产登记增加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采购计划中列明需提供售后服务的物品,机关服务中心应负责物品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联系工作。

第四十条  机关服务中心在办理采购事务中,若因市场原因不能满足采购计划的要求时,应及时与计划部门联系,办理变更采购计划手续。

 

第八章  采购合同和验收结算

    第四十一条  本关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应当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机关服务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

    机关服务中心(采购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属于集中采购的,变更合同前由机关服务中心(采购单位)拟出意见后,报关财务处及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项目完成后,主签合同的采购供货单位应会同财务处、监审室、服务中心、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验收过程应制作验收备忘录,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当分别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项目结算书由监审室审核签发,并报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直接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小组负责人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四条  采购资金支付按乌鲁木齐海关财务有关规定办理,财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的采购任务书和采购合同按采购进度支付采购款项。财务处负责采购资金的管理,审批各类采购经费,对政府采购各环节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由机关服务中心(采购单位)凭合同、结算书向财务处办理结算。

    第四十五条  机关服务中心完成采购任务后,应及时提供合法的原始发票,采购物品验收交接章,采购结算章等,到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增加手续,财务处进行结算,财务处对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及时为机关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费用的结算。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审查采购方式,凡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都应向财务处报告并说明理由,对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而未按规定执行办理的,财务处可以拒绝拨付款。

第四十七条  服务中心采购部门工作职责:

(一)采购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财务部门审定的采购计划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二)实施招标行为。填写委托书,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标讯,组织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订阅合同。

(三)采购的后期工作。敦促并监督各方履约合同,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登记增加手续,组织货款结算,受理投诉。

(四)完善采购的规范工作。如提高采购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完善采购过程中的招标管理,确定并管理供应商的资库,进行采购统计,采购效果的评估,为我关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提供咨询和服务。

(五)对通过审查的供应商资讯情况搜集整理后,建立数据库,列为潜在的供应商。具体实施过程中,供应商的选择必须从潜在的供应商中确定。

审查供应商内容包括以下因素:

1、具中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

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本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采购项目由机关服务中心实际签订采购合同执行金额的2%计提,由机关服务中心按季度向财务处申请结算。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关财务处、监察审计室及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关采购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关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重大采购活动实行专项审计检查。关财务部门要加强与服务中心和监察审计部门的联系配合,将政府采购活动检查工作纳入年度财务检查工作范围,建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五十一条  采购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对不履行本细则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我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本关监察部门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政策、法律、法规时,按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对责任人通报批评,给本单位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无法定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四)为招标机构或供应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定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本关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关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月 日起执行。

 

     附件:1、非政府采购范围


 

非政府采购范围

下列物品采购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一、枪支弹药、警械、警服;

二、缉毒犬;

三、防伪设备;

    四、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消耗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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